国产清纯在线一区二区,九九精品专区人妻,一本无码av中文出轨人,99热这里只有免费精品

“新國十條”首提“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 業內解讀:保險行業將邁向更精細化的風險管理

2024-09-12 16:34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查看余下全文
(責任編輯:馬欣)
手機看中經經濟日報微信中經網微信

“新國十條”首提“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 業內解讀:保險行業將邁向更精細化的風險管理

2024年09月12日 16:34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9月1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新國十條”)明確“強監管、防風險”為行業主線,在十條內容中,用第二到五條強調監管與風險,相應內容篇幅遠高于此前兩版“國十條”。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五條“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險業風險”中,此次“新國十條”首提“規范保險產品設計和利益相關方權利義務,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引發業界關注。

  2018年,資管新規明確資產管理業務打破剛兌,今年初,有媒體報道《保險法》修訂的消息,市場關于保險將打破剛性兌付的討論一度升溫。“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是否意味著《保險法》將打破剛性兌付?《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業內專家學者,他們對這一問題給出了各自的解答。

  “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不等同于打破剛兌

  2022年12月12日起實施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而現行的《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此次“新國十條”首提“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有業內觀點認為這“為修訂《保險法》打破剛兌提供突破口”,就此,多位業內專家學者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也提出了各自的見解。

  知名經濟學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不等于《保險法》打破剛兌。兩者目的不同,“新國十條”中的這一條款主要是從行業監管和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而《保險法》的修訂則涉及更廣泛的法律層面,包括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陳冬梅在受訪時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新國十條”主要是對保險行業未來發展方向的一種指導和規劃。“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這一提法,意味著保險行業將邁向更精細化的風險管理,未來保單的兌付將與保險產品所承擔的風險水平直接關聯。這不一定意味著《保險法》即將打破剛性兌付,可能在探索更加靈活和市場化的風險分散和償付機制,例如,對保險產品進行更精確的風險評估、定價。

  “對消費者來說,未來在購買新的保險產品時,應更加細致考量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產品所提供的保障內容,選擇信譽良好、經營穩健的保險公司。”陳冬梅稱。

  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實踐教授胡捷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對于簡單的保險產品本身邏輯看并不會有打破剛兌的預期,但投資連結保險一類的產品,本質上是與銀行理財一樣存在天然風險的金融產品。消費者在購買這類產品的時候相關的風險意識并不強,導致保險公司不得不對這類產品進行剛性兌付的保障。“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其隱含的意思,可能是要把這一類投資連結型的產品做一個正本清源的梳理。

  利差損風險隱憂下,做好對策研究與政策儲備是必要的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在受訪時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認為,在利率下行,行業出現利差損風險的情況下,做好對策研究與政策儲備是必要的,在制度上打破剛性兌付的爭論較多,“新國十條”提出了“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說明目前還處在“研究”階段,立法肯定會參考“研究”的結論。

  在王國軍看來,即便是將來在立法上會有所突破,監管部門也會首先關注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業管理咨詢合伙人周瑾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國十條”3.0的文件里,保險業風險防范化解是一個重要主題。建立以風險監管為本的制度體系中,需要規范保險產品設計和利益相關方權利義務,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

  “在當前利率下行周期,保險行業大量的帶有保證收益的傳統壽險和年金產品,使得行業背負很高的剛性負債成本,近年來責任準備金增計,利潤和凈資產承壓,償付能力下降,也對股東的資本投入意愿產生負面影響,也嚴重影響到了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而且,現行的市場操作和消費者預期,是不管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持續經營,保險保障基金和政府都會兜底,全額兌付保單利益,這也部分程度上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果,不利于行業的良性發展。”周瑾表示。

  在其看來,適時通過立法和金融監管頂層機制的設計,將消費者保單兌付與產品、保司乃至行業的風險掛鉤,并設定一定的剛兌破除觸發機制,由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承擔保險經營失敗的成本,既可以警示和威懾保險公司的股東和管理層,也可以對消費者和市場傳遞風險警示和進行風險教育,從而引導市場良性可持續發展。

  東吳證券非銀金融團隊12日發布解讀報告認為,對于市場關注較高的利差損隱憂問題,“新國十條”提出,“加強久期和利率風險管理和完善保險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夯實資負質量、“加強產品費差監管”以全面降低綜合負債成本。

  3.0版本側重“強監管防風險”,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復旦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許閑表示,“新國十條”明確“強監管、防風險”為行業主線;在總體要求中,表述由2014年的“堅持完善監管”轉變為“堅持從嚴監管”;同時用十條中的四條內容強調監管與風險,相應內容篇幅遠高于此前兩版“國十條”。以上變化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的“落實好防范化解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的各項舉措”作出了切實的回應。

  許閑表示,相較十年前,近些年保險業的亂象和腐敗問題更為集中地暴露,各種矛盾和風險相互交織。可以說,治理行業亂象、防范各類風險,正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前提所在。為此,“新國十條”強調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從“從嚴把保險市場準入關”“嚴格保險機構持續監管”“嚴肅整治保險違法違規行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險業風險”四個維度確保監管治理和風險處置全覆蓋、無例外。

  據東吳證券非銀金融團隊解讀,“新國十條”對于中小險企化險等領域,首提“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為修訂《保險法》打破剛兌提供突破口、“拓寬風險處置資金來源,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險企改革化險以及健全保險保障基金參與風險處置機制”和“對風險大、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機構,收繳金融許可證,依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指向對化險達成的決心。

  東吳證券非銀金融行業分析師葛玉翔在受訪時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一步表示,“新國十條”首提“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主要是現在擔心中小機構化險的壓力。

  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朱俊生在受訪時表示,“國十條”3.0版本側重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對于“新國十條”提出“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朱俊生表示,目前保險市場的突出問題在于,缺乏真正市場化的退出機制。“必須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市場退出機制,以硬性的市場約束促使保險公司將重點放在提高保險資源的配置效率上面來,即發展的重點是核心價值定位的回歸、結構的調整和效率的提升。”(記者 涂穎浩)

 

(責任編輯:馬欣)


    中國經濟網聲明:股市資訊來源于合作媒體及機構,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